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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婉洁与被告姚建亮离婚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541号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姚某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关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