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婉洁与被告姚建亮离婚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541号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姚某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关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