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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三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焦作校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焦作校区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三初字第00143号原告宋某,男,住焦作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冯磊,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焦作校区,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焦作校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明光审 判 员  宋晓光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屈继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