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烟台市城建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城建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乔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芝执字第1134-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城建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利丰街3号。被执行人乔建国,烟台高级技校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的(2001)芝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董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建国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5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