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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589号原告:赵某甲。被告:郑某。原告赵某甲与��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认识,2008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吵闹,且被告不顾家庭和子女,经常赌博,曾因赌博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被告依旧屡教不改,且变本加厉,负债累累。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赵某乙由原告抚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赵某甲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1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1份,用以证明婚生女赵某乙的身份信息。3.借条7份、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因赌博欠债的事实。4.杭州联合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1份、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凭证2份、兴业银行网上转账受理回单1份,用以证明原告母亲为被告贷款还债,最后被告无力还贷,原告母亲卖房还贷的事实。5.保证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因赌博屡教不改写下保证书的事实。被告郑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其中:证据1、2、5,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4,缺乏关联性,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乙。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关系失和。2011年1月21日,被告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3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从今以后不赌博”。现原告赵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因家庭琐事及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夫妻关系失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赵乙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宜由原告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二、婚生女赵某乙由原告赵某甲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原告赵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洁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