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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上海双林建筑设计事务所与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双林建筑设计事务所,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上海双林建筑设计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8075号虹梅商务大厦522室。法定代表人林岗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西路1889号宝云温泉别墅A栋3号。法定代表人池光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双林建筑设计事务所诉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双林建筑设计事务所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因证据材料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双林建筑设计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双林建筑设计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上海双林建筑设计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朱志猛人民陪审员  栗希荣人民陪审员  赵玉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