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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行监第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洋行政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3)苏行监第062号李洋:你因诉盱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盱眙县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淮中行再终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你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你建房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也未获得建设许可证照,但建房有据,土地来源合法,与非法占地建房有区别,依拆迁政策应当视为合法建筑而得到补偿;盱眙县城管局执法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重新审理。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后认为,原审在卷证据表明,位于盱眙县盱城镇斩龙涧1号山城市场西北角的16处房屋虽系你分别在1989年和2004年建设,但建设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也未获得建设许可证照,且对此你本人也予以认可。盱眙县城管局作出的盱城罚字(2009)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盱眙县城管局分别适用原《城市规划条例》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且盱眙县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实施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等调查取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组织进行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亦告知了你陈述和申辩权,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你的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