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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霞与刘新博、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007-1号原告:张霞。被告:刘新博。被告:孙敏。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霞诉被告刘新博、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