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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辖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戎根明、肖全娜等与全云秋、全云浩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云秋,全云浩,戎根明,肖全娜,肖全能,全云飞,全云林,全云龙,全云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辖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全云秋。上诉人(原审被告):全云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戎根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全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全能。原审被告:全云飞。原审被告:全云林。原审被告:全云龙。原审被告:全云佳。上诉人全云秋、全云浩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3)嘉平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全云秋上诉称:其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全云浩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收到全云秋的管辖权异议书副本后,未按法律规定将副本送达给他,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继承遗产引起的遗产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及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