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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白成江与白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成江,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白成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白玉,男,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白成江与被执行人白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榆民二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成江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玉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在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白成江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榆民二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白成江可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慧利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