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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家华与瞿王茂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华,瞿王茂,孙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53号原告刘家华。被告瞿王茂。被告孙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华因与被告瞿王茂、孙国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华撤回对瞿王茂、孙国军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家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