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秦喜全与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喜全,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秦喜全。被执行人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勇。秦喜全诉申请执行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荀辉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林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