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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小花),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福成,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岳华锋代理审判员  马锐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