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小花),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福成,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岳华锋代理审判员 马锐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