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马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马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杜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