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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马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马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杜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