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白淑贤与赤峰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赤峰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红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白淑贤,女,蒙古族,1956年5月13日出生,赤峰市地税局干部,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赤峰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王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斌,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满族,赤峰建筑工程学校教师,住赤峰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杰,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赤峰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白淑贤与被告赤峰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赤峰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淑贤、被告方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斌、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淑贤诉称:2000年被告房产公司在红山区开发建设花园小区7号住宅楼,2002年1月15日,我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了售房合同,并交纳购房款,买下了涉案房屋,并于2002年3月15日入住。后来发现该楼已被他人非法抵押,现已被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定抵押无效。可被告房产公司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我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确认涉案房屋归我所有,并由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房产公司未答辩。被告方圆公司辩称:涉案房屋是房产公司开发的,我公司未收取购房款,与我公司无关。原告白淑贤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格根托雅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购买涉案房屋。2、房产公司收取购房款收据1枚,证明原告交清购房款。3、水费收据、取暖费收据计10枚,证明原告在本案所涉楼房居住,并交纳相关费用。4、红山区人民法院(2010)红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一份,证明经过行政判决撤销了涉案楼房所设定的抵押。对原告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方圆公司认为与其公司无关。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15日,原告在被告房产公司购买涉案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房款总价195000元),并向被告房产公司交付购房款195000元,被告房产公司第二项目部为原告出具购房发票一枚。同年3月被告房产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后,原告即占有使用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另查明:本案所涉花园小区7号楼于2000年被以李国汉的名义在原赤峰城市信用社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原告于2010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2010)红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涉案花园小区7号楼涉及原告房屋产权部分的他项权利登记行为。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方圆公司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房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原告已足额交清房款,被告房产公司亦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因此,原告理应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方圆公司与原告和房产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无关,故方圆公司没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白淑贤与被告赤峰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涉案房屋归原告白淑贤所有。三、被告赤峰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白淑贤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340元,由被告赤峰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金玲审 判 员 齐 华人民陪审员 房志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