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5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李福平与徐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平,孟凡军,徐美凤,郁才芹,徐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532-3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平,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凡军,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美凤,女,1970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郁才芹,女,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美英,女,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明执字第00532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美英丈夫胡新元的银行存款,现因需要扣划胡新元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美英丈夫胡新元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236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