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自民一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袁忠明与邹国民、朱桂英、邹鹏英分家析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忠明,邹国民,朱桂英,邹鹏英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自民一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忠明,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洪峰,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国民,男,汉族,1943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桂英,女,汉族,193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邹鹏英,女,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上诉人袁忠明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3)荣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忠明于2013年10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忠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忠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袁忠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 艳代理审判员 张 谦代理审判员 吴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邑钦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