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顺民初字第9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艺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陈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艺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9618号原告北京万科艺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7村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2267158-6。法定代表人黄全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翠翠,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北京万科艺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玮,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原告北京万科艺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与被告陈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兰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翠翠、被告陈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万科公司起诉称:2010年8月27日,陈玮向万科公司借款1万元,至今尚未偿还。故起诉要求:1.判令陈玮向万科公司偿还1万元;2.判令诉讼费由陈玮承担。被告陈玮答辩称:陈玮确实收到了万科公司支付的款项1万元,但是该1万元并不是借款,而是万科公司购买实验苗的预付款,不应当返还,故不同意万科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万科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给付陈玮1万元太空乌鸡实验苗预付款。后,陈玮并未向万科公司交付实验苗。陈玮主张未向万科公司交付实验苗的原因为万科公司要求陈玮为其代养乌鸡,后因为万科公司一直迟迟未支付代养费,导致乌鸡死亡,故陈玮也未向万科公司交付乌鸡。另查明,2010年7月,万科公司与陈玮协商建设太空乌鸡养殖场,但太空乌鸡养殖场并未建成。2010年9月28日,万科公司与陈玮协商万科公司前期已付款项2.5万元(包含涉诉的1万元)以及将付金额合计为10万元,算是借款,不算为蛋品、肉品的预付款。万科公司已付陈玮2.5万元以及剩余7.5万元都在借款额内,不要利息。对于还款方式,万科公司主张直接用蛋抵借款,陈玮主张用销售利润、自主安排还款计划,以避免再次出现因没有现金回笼而影响日常生产运行。最终,双方未形成一致意见。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洽谈纪要的内容。上述事实,有万科公司提交的收条一张、洽谈纪要一份,本院调取的2012顺民初字第5246号卷宗、2013顺民初字第412号卷宗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万科公司给付了陈玮1万元作为太空乌鸡实验苗预付款。但是,陈玮并未向万科公司交付实验苗。洽谈纪要中明确万科公司前期已付款项及将付金额算是借款不算预付款,虽然该洽谈纪要并未实际履行,但双方对是否还款并无争议,双方只是对涉诉1万元的性质以及如何偿还产生争议。综上,陈玮从万科公司处取得的1万元应当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玮返还原告北京万科艺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陈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陈玮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兰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