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五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五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宋燕飞人民陪审员 马文杰人民陪审员 路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钧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