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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贾友钢,陈琳,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贾晓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566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8858-9。法定代表人:孙顺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东南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14561260-6。负责人:金凡,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路72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90355-8。法定代表人:贾友钢,董事长。原审被告:贾友钢。原审被告:陈琳,瑞安市莘塍街道董九村新河北路16号。原审被告: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三道42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8441-0。法定代表人:贾友钢,董事长。原审被告:贾晓洁。上诉人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原审被告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贾友钢、陈琳、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贾晓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罗奇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