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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申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杨俊强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俊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申字第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俊强,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杨新志,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系杨俊强的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蔡瑞津,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杨俊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邢东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俊强于2013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俊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俊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义超审 判 员  程东湘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