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裴某甲与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24号原告裴某甲,又名李某某,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被告裴某乙,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甲诉被告裴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甲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裴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裴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晓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红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