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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陈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刘X。被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张XX。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XX用其名下的别克凯越轿车(车牌号:桂EZSX**)抵偿给���请执行人刘X折抵(2012)银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XX名下的别克凯越轿车(车牌号:桂EZSX**)交付申请执行人刘X(身份证号码:110102196707113019)抵偿相应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刘X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X可持本裁定书于30天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产权过户的全部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刘凯承担。四、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146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忠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应当继续清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