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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行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国柱与郑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柱,郑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行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林国柱,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郑国民,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国柱与被执行人郑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国柱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国民归还借款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国民有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的宅基地一处,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煌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高如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