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含民二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1
案件名称
贾延明与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延明,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二初字第00468号原告:贾延明,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居民,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5853968-3。法定代表人:俞经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延明诉被告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延明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贾延明承担。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