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武铁锁与贺小龙、田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铁锁,贺小龙,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武铁锁,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个体户。被执行人贺小龙,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神木县检察院干警。被执行人田杰,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神木县检察院干警。本院在执行武铁锁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小龙、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贺小龙、田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贺小龙、田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贺小龙、田杰均系神木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其中贺小龙为检察长司机、田杰是我院干警家属),故我院执行有困难,请求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本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