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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巡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冬建与苏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建,苏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202号原告吴冬建。委托代理人付瑞。被告苏春利。原告吴冬建诉被告苏春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冬建的委托代理人付瑞、被告苏春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2日,被告因急需资金,便向原告借得现金壹万壹仟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过一段时间归还此借款,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借条上的债权人和原告的姓名不符,起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上述1.1万元钱是经过第三人以1万元每天100元的高利息借给我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请其朋友帮忙借款,后从其朋友处借得人民币2万元,同年5月12日,被告向其朋友还款1万元,同日,被告根据其朋友说的出借人的名字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借到吴东键人民币一万壹仟元整(11000)借款人苏春利2012.5.12”。另查明,原、被告不相识,欠条上的“吴东健”系被告按照其朋友语音所书写,“吴东健”实为“吴冬建”。上述事实有,欠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应是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识且未就被告借款进行协商,被告的借款从其朋友处取得,并也向其朋友还款,因此,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借得的款项是其朋友向原告所借,被告根据其朋友的要求,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也认可被告对其负有债务,因此,该欠条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其实际欠款数额1万元向原告履行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春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冬建借款人民币1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苏春利负担50元,原告负担25元。(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 义审 判 员  颜 明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艳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