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江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兴云,黄文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蒲江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彭兴云。委托代理人周亚平,蒲江县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文能。原告彭兴云与被告黄文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9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济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兴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文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兴云诉称,2010年2月,原告应被告之约带领了13名民工为被告在都江堰市崇义镇界牌村的工地上做工,共做二十多天,欠到原告工资款9162.3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称工程完工后就付钱给原告,但事后,被告一直不与原告见面,一年多来,被告也款付钱给原告。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将劳务工资款9162.3元付给原告。被告黄文能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告应被告之约带领多名民工在被告的工地上做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9162.3元,被告于2010年2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彭兴云所带民工工资款大约9000元左右,在2010年底给付(大写玖仟元正)”。在工资计算单上载明原告的工资款为9162.3元。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工资计算单二份、考勤表四份、蒲江县西来镇石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工地做工后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9162.3元,被告在约定的时间未支付欠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的抗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以上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对原告的追偿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文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彭兴云工资款916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文能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上列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济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琳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