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刘丽云、叶芸菲等与丁永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云,叶芸菲,叶芳菲,叶俊言,丁永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刘丽云。原告:叶芸菲。原告:叶芳菲。原告:叶俊言。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胜。被告:丁永山。委托代理人:曾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云、叶芸菲、叶芳菲、叶俊言与被告丁永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已调解)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云、叶芸菲、叶芳菲、叶俊言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丁永山要被追刑其另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撤回其对被告丁永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丽云、叶芸菲、��芳菲、叶俊言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云、叶芸菲、叶芳菲、叶俊言撤回对被告丁永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50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刘丽云、叶芸菲、叶芳菲、叶俊言负担(原告缓交)。审判员 徐善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美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