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邱广赞与孙先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广赞,孙先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邱广赞,男,汉族,住胶南市。被告孙先志,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邱广赞与被告孙先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邱广赞向本院提供被告孙先志的地址不准确,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广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宝刚审判员  刘克艳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