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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李仁凯与郭天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凯,郭天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李仁凯。被告郭天培,现下落不明。原告李仁凯与被告郭天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仁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天培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仁凯诉称,2012年6月份,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约定还款时间及相应利息,出具借据2份。到期后,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6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郭天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经营钾钠长石加工厂。2012年,被告购买设备时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2012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李仁凯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元)利息按月百分之一计息、还款日期至2012年9月20号前还清、逾期按每天5%计息借款人郭天培2012.2.1”。2012年6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李仁凯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元)借款期限自即日起叁个月内还清、借款利息为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按每天按千分之五计息郭天培身份证37XXX14”。后原告屡次向被告索款未果,于2013年4月23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汇款记录及原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6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已经约定借款利息,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过高,庭审时原告同意调整逾期借款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该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天培给付原告李仁凯借款600000元。二、被告郭天培负担原告李仁凯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2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郭天培负担原告李仁凯借款本金500000元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速递费60元,由被告郭天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云林审判员  倪鲁静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