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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刘某,广西防城人。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理审 判 员  伍岳媚人民陪审员  黄文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嘉怡速 录 员  孙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