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刘某,广西防城人。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理审 判 员 伍岳媚人民陪审员 黄文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嘉怡速 录 员 孙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