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清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乐,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张清乐,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执行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15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潘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