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终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文博、高爽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赵文博,高爽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汴民终字第1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王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冠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爽。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英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文博、高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19日20时14分,在本市蔡屯街10号电杆北6米处,赵文博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前方醉酒后在车行道内坐卧的行人刘峰碾压,造成刘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汴公所认字(2013)第016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文博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年1月22日,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汴公交鉴字(2013)第006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刘峰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的死亡。2013年2月,经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调解,赵文博与刘峰的妻子陶文艳达成协议:1、由赵文博支付刘峰医院治疗及抢救相关费用;2、由赵文博一次性支付刘峰家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共计45万元。2013年2月1日,刘峰的儿子刘新岭向赵文博、高爽出具收条一份,收到赵文博交通事故赔偿款45万元整。赵文博、高爽为刘峰支付抢救费2222.70元、因此事故赵文博、高爽支付停车、拖车施救费500元。赵文博驾驶的豫A×××××号轿车登记车主为高爽,赵文博、高爽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30日,高爽为该肇事车辆在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203532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300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刘峰及刘峰妻子陶文艳均系非农业户口,刘峰生前系退休工人,陶文艳没有经济来源,主要经济来源依靠其丈夫刘峰,刘峰、陶文艳共生育两个子女刘新岭、刘新梅,现均已成年。原审法院认为,高爽作为投保人与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发生事故后,赵文博、高爽已向第三者赔偿,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内容向赵文博、高爽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由于本案所涉肇事车辆高爽在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赵文博、高爽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赵文博、高爽自行承担。关于赵文博、高爽应赔偿刘峰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计算方式如下:刘峰的医疗费应为2222.70元(有医疗机构医疗费票据证明);丧葬费应为2012年河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4203元÷12个月×6个月=17102元;死亡赔偿金应为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20年=408852元;被扶养人陶文艳(刘峰之妻)的生活费应为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20年÷3(因为死者有两个成年子女,故其对妻子承担1/3的抚养费)=91553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受害人刘峰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很大伤害,对此酌定为40000元;关于刘峰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因赵文博、高爽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不予支持。综上,刘峰家属因此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222.70元、丧葬费17102元、死亡赔偿金4088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15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以上共计559729.70元。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文博、高爽垫付的费用112222.70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刘峰家属下余损失447507元,因在本次事故中,赵文博作为机动车一方、受害人刘峰作为行人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赵文博作为机动车一方应负60%的赔偿责任即268504元,应由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赵文博、高爽实际赔偿刘峰家属452222.70元,对其超出依法应赔偿刘峰家属部分,由赵文博、高爽自行承担。对主张停车、拖车施救费500元因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文博、高爽先行垫付的医疗费2222.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金70000元,以上共计112222.70元。二、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赵文博、高爽先行垫付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68504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0元,赵文博、高爽承担5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7000元。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赔偿陶文艳抚养费91553元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峰不是陶文艳的抚养义务人,陶文艳应由其子女来抚养,其子女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只是暂时无收入。2、原审认定精神抚慰金40000元过高,20000元较为恰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赵文博、高爽答辩称:1、原审判决人寿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二条夫妻有相互抚养义务,而《婚姻法》位阶高于司法解释。2、精神抚慰金判决合理。赵文博、高爽实际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远远高于四万元,且原审判决并未超过高爽投保的保险限额。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诉称不应支付陶文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本案中,陶文艳无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刘峰供养,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支付陶文艳抚养费合法,故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刘峰的死亡给其家庭造成较大的创伤,原审法院结合刘峰家庭经济等实际情况认定40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妥,故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晓飞审 判 员 薛国胜代理审判员 葛瑞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