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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申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侯尊礼与被申请人韩同军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尊礼,韩同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申字第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尊礼,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同军,农民。再审申请人侯尊礼因与被申请人韩同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2)鸡民初字第843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尊礼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韩同军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查查明:侯尊礼与韩同军南北为邻,韩居南,侯居北。2007年5月21日,鸡泽县人民政府根据韩同军申请,给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记载的宅基四至为东至过道、南至韩宁川、北至侯礼的(即侯尊礼)。韩同军在其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往北通行是其唯一走向。侯尊礼于1992年取得了0404044号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记载的四至为东至过地、西至地、南至地、北至侯向民。该宅基南北14.80米,东西24.70米。鸡泽县浮图店乡西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侯尊礼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东至过地”系笔误,应为“东至过道”。因侯尊礼在其宅基地上种植农作物、挖水沟并向东多占过道2米,给韩同军通行带来不便,导致纠纷。韩同军于2012年7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侯尊礼排除妨碍,恢复过道原状。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韩同军诉请成立,判决侯尊礼清除其宅基东侧过道上的农作物、填平在过道上挖的沟、为韩同军的通行排除妨碍,恢复过道原状。侯尊礼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侯尊礼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无不当。侯尊礼申请再审的理由,经查没有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尊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焦小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