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郑松燕与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松燕,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105号申请人:郑松燕。被申请人:周锋。申请人郑松燕与被申请人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松燕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锋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水塔村城西小区三号楼三单元33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322660,地号:1-0103-0011-332),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锋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水塔村城西小区三号楼三单元33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322660,地号:1-0103-0011-332)。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郑松燕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