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叶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叶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743号原告: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董事长被告:叶明玉,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保全费1320元,均由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