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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肖秋马与郭力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秋马,郭力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25号原告肖秋马,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生。被告郭力宏,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秋马与被告郭力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秋马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秋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62.5元,剩余4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