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肖秋马与郭力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秋马,郭力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25号原告肖秋马,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生。被告郭力宏,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秋马与被告郭力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秋马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秋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62.5元,剩余4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