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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海霞诉被告戴仕霞、栗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霞,戴仕霞,栗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84号原告:周海霞,女。被告:戴仕霞,女。被告:栗宗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霞诉被告戴仕霞、栗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家胜审判员  周立群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