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海霞诉被告戴仕霞、栗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霞,戴仕霞,栗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84号原告:周海霞,女。被告:戴仕霞,女。被告:栗宗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霞诉被告戴仕霞、栗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家胜审判员 周立群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