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74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2005年4月1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3月6日刑满释放。同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某某、被告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陶×窜至台州市××街后街25-2号,撬窗入室,窃得卢某的中沙牌tl型助力车1辆,价值人民币613元、dvd播放器1台、移动电话1部。同月22日晚上,被告人陶×窜至路桥区××街镇××南街59号李某经营的竿蓬卫生社区服务站,撬门入内,窃得台式电脑1台。同月的一天,被告人陶×窜至椒江区××甲街道海明村的海明幼儿园,撬窗入内,窃得该园内的电动自行车1辆、煤气瓶1个、音箱1只。同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陶×窜至椒江区××甲街道海岸村135号高某的暂住处,撬窗入室,窃得高某的嘉玲牌工业48cc助力车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988元。同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陶×窜至椒江区××甲街道海明村村部,撬门入内,窃得办公室内的台式电脑3台、扫描仪1台。同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陶×窜至椒江区××甲街道海明村25幢1号,撬窗入室,窃得朱某某的人民币200元、绿佳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050元。同月8日晚上,被告人陶×窜至椒江区××甲街道海明村465号,推门入室,窃得刘某某的摩托车1辆、移动电话1部。同晚,被告人陶×窜至路桥区××街××古××奶茶店内,拉门进入,窃得尚某某人民币600元、监控器1台、自行车1辆。同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陶×在椒江区××甲街道石柱村银河网吧内将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被害人卢某、李某、徐某、高某、陈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尚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收款收据、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8次可计算价值人民币36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三千六百五十一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止。罚金、赃物折价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