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刘恩义、刘金苍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恩义,刘金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刘恩义,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刘金苍,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生,住宁津县。我院执行的刘恩义诉刘金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并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