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潢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x、胡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胡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潢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男,1986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x,男,1990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月10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胡x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会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胡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王x、胡x经预谋,共同出资购买八联机一组、飞禽走兽机一组,并租用潢川县春申办事处航空北道黄国商业广场门面房两间开设电玩城用于赌博赢利,取名“锦江娱乐会所”作为营业场所。同年8月,二被告人又共同购买打渔机一组放在该电玩城内供顾客用于赌博赢利。在营业期间,二被告人雇用胡一为管理员,负责为赌博的客人换取、兑现筹码,直至同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胡x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x、胡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王x、胡x经预谋,租用潢川县春申办事处航空北道黄国商业广场门面房两间开设电玩城用于赌博赢利,取名“锦江娱乐会所”,并共同出资购买一组八台连线电玩赌博机、一台飞禽走兽电玩赌博机等。同年8月,二被告人又共同购买一台打渔电玩赌博机,均放在电玩城内供顾客用于赌博赢利,在营业期间,二被告人雇用胡一为管理员,负责为赌博的客人换取、兑现筹码,直至同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x的供述,2012年4月,我和胡x租用潢川县春申办事处航空北道黄国商业广场门面房两层两间经营电玩赌博机。胡x从他一个朋友手里买了旧的一组8台连线电玩赌博机、一台“飞禽走兽”电玩赌博机、一台老虎电玩赌博机,总计12000元,我和胡x均分的。电玩赌博店起名“锦江娱乐会所”,我妻子胡一在店里经营管理。8月份,我和胡x商量,又买了一台电玩打渔赌博机放在店里,由胡一给每台赌博机上分、打码,4月17日开业直到被民警查获,总共挣了25000元左右。2、被告人胡x的供述与被告人王x的供述一致。3、证人胡X一的证言,2012年4月的一天,我丈夫王x和胡x在潢川县春申办事处航空北道租两间房子,共同出资买了一组8台连线机等电子游戏压分机,4月17日开业,我在店里经营管理,每月工资2000元。8月份,王x和胡x又买了一台电玩打渔赌博机。顾客在这些电玩赌博机上赌博,都是我在机子上打码、上分,直到被民警抓住。这期间总计挣有25000元左右。4、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5、到案说明,2012年11月26日15时许,潢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举报:在潢川县春申办事处航空北道黄国商业广场有人利用赌博机赌博。民警朱罡、栾汝锋出警,当场将王x抓获;2013年1月10日,胡x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胡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王x、胡x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胡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王 虹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志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