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少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少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04年6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6月13日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吕亚军,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磊,夏邑县市场发展服务局职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6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吕亚军、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6日21时许,夏邑县城关镇姜菜园村村民姜栋(已判刑)酒后无故与前女友王X打电话,被王X现在的男朋友程瑞雪(已判刑)发现,双方发生争吵,然后相互邀人在帝皇商务酒店门口见面。2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张某伙同姜栋与程瑞雪邀请的王冲、马伟勇(均已判刑)在帝皇商务酒店门口发生殴斗,双方在殴斗过程中,致常XX(常X)当场死亡,被告人刘某重伤,被告人张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参与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在本次犯罪中被致重伤,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既没有明示的方式纠集别人,也没有被纠集,其行为属于一般性的寻衅滋事行为,构不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张某和姜栋、常X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21时许,姜栋借用张某的手机给其前女友王X打电话,与王X的男朋友程瑞雪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双方相约在夏邑县城东转盘见面,程瑞雪即打电话邀约王冲、马伟勇到东转盘,三人先后到达东转盘,见对方没人,程瑞雪、王冲又给姜栋打电话联系,双方又相约在夏邑县帝皇商务酒店附近见面。马伟勇途中从一家牛肉汤馆拿一铁棍,到达帝皇商务酒店附近后,王冲与姜栋见面,两人发生厮打,与姜栋一起到现场的刘某、张某、常X等人见状与王冲、马伟勇、程瑞雪殴斗。在殴斗中,王冲持匕首将常X刺死,将被告人刘某、张某刺伤。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的伤系重伤,肺破裂行肺修补术已达九级伤残,开胸探查术已达十级伤残;被告人张某的伤系轻伤,已达七级伤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及在现场提取血迹、腰带、金色戒指的有关情况。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份。证明常X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入左颈根部、左上臂致动脉断离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刘某左胸开放性液气胸伴呼吸困难属重伤;被告人张某左臂部有5cm、12cm长的锐器创口各一处,其损伤系轻伤。3、证人祝XX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16日10时左右,其开出租车到帝皇商务酒店门口送人,见一人在地上躺着,听说被人捅死了,其拨打110报警的情况。4、证人王X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16日21时许,姜栋给其打电话被程瑞雪听到,程瑞雪与姜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听到程瑞雪说在东转盘见的有关情况。5、证人程X的证言。2011年9月16日晚吃过饭,我和姜栋、常X、刘某、张某等人到帝皇商务酒店门口,姜栋和王冲发生厮打,常X、张某、刘某手里拿着腰带打王冲,王冲拿一把匕首乱划,刘某在地上躺着,常X也倒地了,王冲和另外两个人朝常X头上、身上踢了几下就走了。6、证人丁X的证言。2011年9月16日晚吃过饭后,我和姜栋、常X、刘某、张某等人到帝皇商务酒店附近,姜栋扔给张某一根腰带,后姜栋与一个人厮打起来,常X、刘某、张某也过去打那人,这时又过来两个人打姜栋他们几个。在打的过程中,有一个人倒地,常X用手捂住左肩膀,血往上出,后躺在地上。7、同案犯程瑞雪的供述。2011年9月16日晚上8点多,一个电话打到我女朋友王X的手机上,我接过电话后,对方就将电话挂断了。我又回过去电话,对方骂骂咧咧的,说去东转盘,我在去东转盘的途中给王冲、马伟勇打电话,叫他们过来帮忙。到东转盘后,我和王冲就给那人打电话,那人又说去帝皇商务酒店。我到帝皇商务酒店后,见五六个人打王冲,马伟勇从东边跑过来,后一个胖子倒地了,我从他手里夺了一根腰带,我把腰带和马伟勇的铁棍都扔到垃圾堆里了。8、同案犯姜栋的供述。2011年9月16日21时左右,我和刘某、张某、常X等人在一起吃饭,我喝点酒,用张某的手机给前女友王X打电话,被王X的男朋友发现,接过电话没说几句就骂。他不停地打张某的手机,我接过电话,他说有种去东转盘。后他又打电话,我说我在帝皇商务宾馆,他就说:“你在那边等着吧,谁不去谁是徒孙。”我带着刘某、张某、常X搭乘一辆电动三轮车到帝皇商务酒店门口,有三个人从路北边跑过来,我从身上抽出一根皮带,与跑在最前面的那人打起来,对方另外两人与刘某、张某他们厮打在一起,一个人用东西打我的头,我躲闪过去就跑了。后听张某说常X出事了,我见刘某、张某都受伤了。9、同案犯王冲的供述。2011年9月16日晚上,程瑞雪打电话说他给别人打架来,让我去东转盘。我到地方见到程瑞雪和马伟勇,程瑞雪又打电话说对方在帝皇商务酒店门口。我骑摩托车驮着马伟勇,程瑞雪骑着马伟勇的摩托车,马伟勇从一家牛肉汤馆拿一根铁棍,我拿一把匕首,到帝皇商务酒店门口,一个胖男子和几个男青年围着我,有的用脚跺,有的用腰带打,程瑞雪、马伟勇也过来打一个打我的男青年,我用匕首往那几个人身上乱划,后听说有人死了。10、同案犯马伟勇的供述。2011年9月16日20时50分左右,程瑞雪打电话说有事,让我到东转盘等。我骑摩托车到东转盘,程瑞雪说有人打电话骂他,约他在东转盘打架。过十来分钟,王冲来到了。程瑞雪又给那人打电话,那人让程瑞雪去帝皇商务酒店门口。我乘坐王冲的摩托车,在保健院旁边的牛肉汤馆门口拿一根钢管,到帝皇商务酒店门口,王冲和一个男人厮打起来,又从北边过来五六个人,我就拿着钢管过去,程瑞雪也和他们打。我过去后发现地上趴了一个人,脸上有血,我用钢管乱打,那些人就跑了,我们也骑摩托车走了。1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1年9月16日晚上,我与姜栋、常X、张某等人在一起喝过酒到夏邑县帝皇商务酒店附近,见姜栋与一男青年发生厮打,我拿一根腰带与常X、张某等人去打与姜栋厮打的男青年,我被打倒在地,左胸部受伤。1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1年9月16日晚上,我和刘某、姜栋、常X等人在一起吃饭,姜栋借我的手机打电话,告诉我他给王X打电话时与王X的男朋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饭后,我们几个到帝皇商务酒店门口,准备去会亭,我的手机响了,姜栋接电话后说在帝皇商务酒店。后姜栋扔给我一根腰带,他与一男青年厮打起来,我们都过去打那人,这时从东边跑过来一个人,手中拿着东西,双方就厮打起来,我的左胳膊被匕首扎伤,后见常X被打倒在地。1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王冲犯故意杀人罪,程瑞雪、姜栋、马伟勇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刑罚的有关情况。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张某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伙同他人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张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均在本次聚众斗殴中被致伤,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明知姜栋借用其手机打电话与王X的男朋友程瑞雪发生争执,后在姜栋与程瑞雪相约打架,并与他人发生厮打的情况下,手持腰带积极参与殴打,造成常X被他人用锐器致死,刘某受重伤,其本人受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不属于一般性的寻衅滋事行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不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二、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彭秋丽审 判 员 孙慧君人民陪审员 李新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