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保字第035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章轶群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保字第03583-1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顺天财富中心22楼。申请人章轶群,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章杰,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敏,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章轶群与被申请人章杰、赵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1日将申请人章轶群请求对被申请人章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21号19栋×××房的产权予以查封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章轶群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章轶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章轶群的保全请求;二、查封被申请人章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21号19栋×××房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戴 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