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2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与南郑县金鑫油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南郑县金鑫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7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负责人张廉,该行主持工作副行长。被执行人南郑县金鑫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元,该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申请执行南郑县金鑫油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郑县金鑫油脂有限公司偿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借款本息2011623.87元;承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因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000元、案件受理费22882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依法享有对南郑县金鑫油脂有限公司借款抵押的预榨设备、精炼设备、锅炉设备、供电设备、侵出设备(各一套)5套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南郑县金鑫油脂有限公司已停产多年,公司使用的土地系当地村集体土地,除生产机器设备外,无其它财产。现该公司无力还贷,同意用抵押财产出售还贷。执行中本院委托汉中四方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的五套设备及未抵押的储油罐6台,小型榨油机四台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204605元,后南郑县金鑫油脂有限公司征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同意,以205100元将全部设备出售,所得价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偿还了部分贷款。至此,南郑县金鑫油脂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郑县支行的其余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能军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