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段某宇、王甲与胡某容、王乙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段某宇,女,生于1976年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王甲,女,生于1977年9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明,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容,女,生于1953年4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王乙,女,生于1991年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胡友柏,男,生于1948年3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成都市东校场街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宇、王甲诉被告胡某容、王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宇、王甲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宇、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段某宇、王甲负担。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