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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商初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金坛市粤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邹彬华、史克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粤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彬华,史克忠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商初字第0309号原告金坛市粤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伟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卫平。委托代理人耿新芳。被告邹彬华。被告史克忠。原告金坛市粤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彬华、史克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市粤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6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震球人民陪审员  陈晓祥人民陪审员  刘书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