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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