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申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陆加荣与被富宁县剥隘镇甲村村民委平年小组、富宁县剥隘镇甲村村民委甲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加荣,富宁县剥隘镇甲村村民委平年小组,富宁县剥隘镇甲村村民委甲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加荣。委托代理人:邓开胜,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宁县剥隘镇甲村村民委平年小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宁县剥隘镇甲村村民委甲村小组。再审申请人陆加荣因与被申请人富宁县剥隘镇甲村村民委平年小组(以下简称平年小组)、富宁县剥隘镇甲村村民委甲村小组(以下简称甲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文中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加荣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1)文中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主要理由:在2006年平年小组、甲村小组土地被百色水库淹没中,图斑地块为nmh21-1442/12a(旱地10.47亩)耕地的经营耕作户主为陆加荣;上述图斑地块耕地因工作疏忽在2006年6月21日公布的平年小组、甲村小组淹没线下耕地分解到户表中因疏忽没有登记在陆加荣名下,归为集体。结合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和本案的相关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未将上述图斑耕地的补偿费76441.47元判归陆加荣错误。陆加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再审。平年小组、甲村小组提交意见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应予维持。分解到户表是政府制作并分发到各户的,经各户确认无异议后发放征用土地补偿款,陆加荣被淹没的土地面积已经在分解到户表中明确显示,陆加荣也已经领取补偿款。由于被淹没的土地中,尚有部分土地未承包到户,该部分土地相应的补偿款归集体所有,同时两个村小组的山界未分,两村便于2009年2月25日签订了《百色水利剥隘库区淹没资金分配方案》,该方案约定,对集体的土地补偿款按人口平均分配,甲村小组分得608743.935元,平年小组分得736578.45元,两村已经将属于陆加荣部分的款项分配到位,陆加荣也已经领取属于自家的补偿款。移民办公室发的两个文件主要针对陆加荣等4户农户反映淹没线下耕地未得到补偿的答复,该答复明确了争议耕地的使用者和地类面积。移民局既然确认了4户农户的地块,政府就应该将相应的补偿款补偿给4户农户,该土地补偿问题是库区土地征用补偿的遗留问题,应该由政府处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图斑地块为nmh21-1442/12a(旱地10.47亩)的土地补偿款应否由平年小组、甲村小组支付给陆加荣。2006年在百色水利剥隘库区工程建设中,平年小组、甲村小组有部分土地被征用。2006年2月,政府工作人员将库区淹没的耕地面积进行公告,根据2006年6月21日《百色水利剥隘库区淹没线下耕地分解到户表》及《百色水利剥隘库区淹没线下资金分解到户表》中反映出来的耕地类别、面积是相符的。争议的图斑地块为nmh21-1448/12a(旱地10.47亩)没有出现在上述二个分解到户表中。由于分解到户表是政府制作并分发到各户的,经各户确认无异议后发放征用土地补偿款,平年小组、甲村小组根据该分解到户表发放补偿款是正确的。对于陆加荣的图斑地块未登记在其名下,不是平年小组、甲村小组造成,该图斑地块的补偿款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落实。综上,陆加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加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