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之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之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85号原告深圳市福之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宣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峥争,男,汉族。被告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4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院收取100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斯斯(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