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4号808房。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CEO。委托代理人朱刘飞。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20层2007。负责人刘丰。委托代理人何爱真。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刚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来源: